辽宁省生育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,旨在保障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况下,享受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。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和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。
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是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,于1997年6月19日公布,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,至今已经修正了三次。
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:
- 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、缴费标准、待遇项目、基金管理等;
- 生育保险的权利义务、申诉途径、法律责任等;
- 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、执行程序、修订方式等。
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的主要特点有:
-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,参保个人不负担;
-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(省辖市)级统筹,按照以支定收,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管理;
-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,其中生育医疗费按照基金按比例或定额负担的原则支付,生育津贴(产假工资)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;
- 生育保险基金专项存储,专款专用,任何部门、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侵占和挪用;
- 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费的提取、使用,接受财政、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。
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,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,实现人口与经济、社会、资源、环境的协调发展。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是辽宁省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法规,对于保障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的生育权益,促进辽宁省社会和谐稳定,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