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岛工伤保险

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,它的目的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,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,减轻职工和用人单位的负担,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
青岛市是山东省的一个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港口城市,有着众多的企业和职工,因此,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,对于促进青岛市的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,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
青岛市的工伤保险制度,主要遵循以下的原则和规定:

一、参保范围

青岛市的所有用人单位,都应当依法为本单位的职工(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)参加工伤保险,缴纳工伤保险费。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,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。

二、缴费标准

青岛市的工伤保险费率,根据用人单位所属的行业风险等级,分为八个档次,分别为0.1%、0.2%、0.35%、0.45%、0.55%、0.65%、0.8%、0.95%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工资总额(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)乘以相应的费率,计算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,并按月或者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。

三、待遇项目

青岛市的工伤保险待遇,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(一)工伤医疗待遇

工伤医疗待遇,是指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、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。

工伤医疗待遇的支付范围和标准,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和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,如需转院或者到本市以外就医的,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
(二)工伤康复待遇

工伤康复待遇,是指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,经过医疗救治后,仍有康复可能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康复费用和康复期间的生活费等。

工伤康复待遇的支付范围和标准,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和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的安排,接受康复服务。

(三)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

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,是指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,经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救治的,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的工资收入等。

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的支付标准,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和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,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4个月。

(四)一次性伤残补助金

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是指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,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补助金。

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,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和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执行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数,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。

(五)伤残津贴

伤残津贴,是指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,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津贴。

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,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和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执行。伤残津贴的基数,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本人工资。伤残津贴的计发比例,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,分别为90%、85%、80%、75%。

(六)生活护理费

生活护理费,是指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,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,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费用。

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,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和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执行。生活护理费的基数,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。生活护理费的计发比例,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的不同,分别为40%、35%、30%、25%。

(七)一次性医疗补助金

一次性医疗补助金,是指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,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无劳动能力损伤或者十级伤残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补助金。

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,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和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执行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基数,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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